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提高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下列重大事项需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当地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会计的聘任,表彰慈善与公益单位与奖励对基金会有贡献人员;
(四)重大募捐、投资、建设或资助项目、资金运作超过(100万以上);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二、下列活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欲为某特定较大项目与社会其他服务机构的宣传等活动;
(二)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举办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有关论坛或较大会议,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环保护生等;
(四)较大型公益慈善护生项目的培训与咨询活动。
三、下列涉外活动需按照外事审批权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一)基金会人员受到邀请到国内其他省市讲课交流,以及参加较大的环保护生活动,或者受到港澳台等地佛教文化界的邀请出国讲课或开展佛教文化交流活动时,基金会将以书面形式真实上报上级主管机关。经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若出境人员中有受到国家特别出行限制的人员 ,要真实及时提出报告。
(二)涉及港、澳、台的活动,应根据审批权限上报所在地或国家港澳办或台办审批。
四、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口头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五、附则
1、本制度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基金会负责解释、补充。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
2016年11月10日